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的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进口。现将具体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2号【发文日期】2021年7月8日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2号(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落实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和动物资源部关于卢旺达干辣椒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卢旺达干辣椒进口。现将进口卢旺达干辣椒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食品安全、兽医和植物保护局关于中国从斯洛文尼亚输入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斯洛文尼亚禽肉进口。现将进口斯洛文尼亚禽肉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经研究,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见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实施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现发布《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等76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进口童鞋检验规程》(SN/T0947-2000)等14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微剂量X射线海关查验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等12项海关行业标准(标准目录见附件)。本批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