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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法律法规2023-08-29989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6号

【发文日期】2023年8月29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6号(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8月30日零时起(当地时间),入境人员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无需申报行前48小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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