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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绿茶提取物的海关归类

信息来源:阿拉关务人商品归类2022-12-13397

茶多酚与绿茶提取物的归类分析

查询品目21.01的品目注释可知,其中所指“浓缩品”的浓缩方法或浸提的方法在品目13.02的注释中已提道:“液汁(saps)通常经增稠或固化。浸膏(extracts)可以是液状、浆状或固体。“酊剂”是指用酒精提取而且仍溶解于酒精中的植物膏。所谓“流浸膏”,是指酒精、甘油或矿物油等的浸膏溶液。酊剂及流浸膏一般是有标准的(例如,除虫菊浸膏可通过加入矿物油达到商业级标准,即标准除虫菊酯含量,例如,2%、20%或25%的含量)。固体膏是将溶剂蒸干而得。”

正常情况下,品目13.02和品目21.01项下的浓缩品和浸提物包括多种有效成分,但是,如果对提取物经多次纯化或其他方式的提炼后,使其仅含有其中的一类有效成分(如茶叶提取物中仅含有茶多酚类,而不含其他有效成分),此时便超出品目21.01或品目13.02的范围。通常情况下,此类商品应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符合化学定义的单一成分)或品目38.24项下(由多种成分构成)。

归类决定

“茶多酚(Z2013-0034)”中的商品经过“绿茶原料—破碎—纯水提取—离心—浓缩—乙酸乙酯萃取精制”后,所提取出的茶多酚(含量达95.8%)中已不含咖啡因、茶黄素、茶多糖、氨基酸等有效成分,即已去除了茶叶中的其他成分,不具备“茶的浓缩品”特征,所以不能再按“茶的浓缩品”归入品目21.01项下。又由于“茶多酚”是多羟基酚的一类化工品,不属于单一成分的有机化工品,所以最终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化工制品”归入子目3824.9099。

归类指导意见

“绿茶提取物(W-2-0200-2018-0049)”中的商品经过“茶叶—提取—水提取液—过滤—减压浓缩”后,其化学成分中除茶多酚外,仍含有咖啡因、茶黄素、茶多糖、氨基酸等成分,仍具有“茶的浓缩品”特征,所以仍可按“茶的浓缩品”归入品目21.01项下。

实际上,从提取工艺和提取后的成分角度分析,两者归入不同的品目,这是并不矛盾的。这种归类思路也可从以下美国海关的归类裁定得到验证,即美国海关的归类裁定N046674(Green Tea Extract 95% Polyphenols)中的绿茶提取物含有95%的茶多酚,但仍归入子目2101.2000。

同时,在归类裁定HQ H262217(越橘和蓝莓提取物粉末)和HQ H256800(化妆品用组分)中也提到了如下内容:“品目13.02只适用于通过标准提取方法产生的产品,不适用于经标准提取后再经过浓缩、纯化或以其他方式提炼的产品,以增加某些所需化合物的含量,此类商品均归入品目38.24项下。”

总结来看,对绿茶提取物、茶多酚一类物质进行归类时,一般应依据其所含的有效成分、提取工艺来确定归类。如果茶叶经过一定的提取浓缩工艺后,所得到的物质中仍包含茶叶中的所有有效成分,如茶多酚、咖啡因、茶黄素、茶多糖、氨基酸等,此时仍具有“茶的浓缩品”的基本特征,应归入品目21.01项下;如果茶叶经过一定的提纯浓缩并经过多次纯化工艺后,所得到的物质只包括茶叶中的一类有效物质,如只包括茶多酚类,此时已不具备“茶的浓缩品”特征,不能再按“茶的浓缩品”归入品目21.01,通常应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化工制品”归入品目38.24项下。因此,根据以上原则及归类思路,文初所述商品归类争议的结果,也就是显而易见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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