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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知识】企业办理海关备案、变更及注销流程

信息来源:合肥海关12360服务热线关务知识2022-11-08900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以下简称《备案规定》)正式施行。小编对新政施行以来企业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梳理,为报关单位办理海关备案、变更及注销提供参考。

PART 1备案

01报关单位备案所需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自贸区内企业除外)。

02报关单位办理方式

办理渠道一: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以“单一窗口”为例,首次使用“单一窗口”的企业先选择“立即注册”填写信息,注册账号后登录。登录后依次选择“企业资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企业备案”—“备案申请”,按照界面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电子版上传附件,最后点“申报”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办理渠道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1年第113号公告,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可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办理渠道三:通过其他方式向海关提出申请的,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具体提交方式请咨询所在地海关。

海关小贴示

根据《备案规定》第七条规定,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打印备案证明。

PART 2变更

01以下情况需变更备案信息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02逾期变更是否追究违法责任

根据《备案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2.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PART 3注销

01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方式

方式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 singlewindow . cn )、“互联网+海关”( http :// online . customs . gov . cn )等方式向海关提交电子注销申请;报关单位注销需用卡介质登录。

方式二: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与海关联网的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各地“一网”服务平台名称和网址有差别,如需在此平台办理,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例:安徽“一网”服务平台为“安徽政务服务网”( https://www.ahzwfw.gov.cn/),搜索“注销”。

方式三:直接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报关单位印章的书面注销申请;由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书面注销申请无固定格式,但需注意具备以下几点要素:如列明报关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销原因、加盖报关单位印章。

02海关可以主动办理注销的情况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主动向海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海关可以在核实报关单位办结有关海关手续后,依法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两个以上新企业的;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失效的;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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